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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缴纳离休干部医疗统筹费的通知


【颁发部门】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 津劳办[2002]17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根据市人民政府2002年1月颁布的《关于修改〈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决定》(天津市人民政府第49号令),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下同)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费率由25%降低至20%。由于外商投资企业原缴纳的离休干部医疗统筹费是从降低的5%中划转的,所以外商投资企业应同其他企业一样依照现行文件规定(《天津市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试行办法》津党发(1999)32号、《关于贯彻〈天津市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津党组发(2000)4号),按本单位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的0.7%逐月缴纳离休干部医疗统筹费。 本通知自2002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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