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计委、财政厅、林业局《关于加快我区速生丰产林发展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四月三十日
关于加快我区速生丰产林发展的意见
加快速生丰产林发展对促进我区林业建设,推动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提高农民收入水平至关重要,事关全区经济建设和国民经济发展全局。近年来,我区速生丰产林发展较快,初步形成了国家、集体、企业、个人、外商等多元化投资的格局。但是,我区发展速生丰产林的优势和潜力还远未得到充分发挥。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0]33号)和《印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快造纸工业原料林基地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计办[2001]141号)以及我区“十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规划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快我区速生丰产林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加快速生丰产林发展的重大意义
中央西部大开发战略明确提出,要把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作为西部大开发的切入点和根本措施,以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加快速生丰产林发展,是贯彻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和国家林业发展战略的具体举措,可增加森林资源总量,提高森林资源质量,增强森林的生态功能,促进我区生态环境的改善。同时,加快速生丰产林发展,可在短期内增加木材的有效供给,妥善解决我区禁伐天然林、水源林、防护林后出现的木材供需矛盾,确保林产工业的原材料供应,减轻对公益林保护的压力,提高加入WTO后林产工业在国内、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建立我区新的支柱产业。尤其是在当前农民收入水平不高、增收缓慢的情况下,加快速生丰产林发展,对于促进农村经济结构调整,提高土地生产能力,拓宽农村劳动力就业渠道,促进农民增收,进而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我区地处南亚热带,气候温热,雨量充沛,雨热同季,土地、树种资源丰富,并在速生丰产林种植方面具有成熟的技术和成功的经验,同时我区已被国家列入以速生丰产林为主的重点地区林业产业基地建设工程范围,加快速生丰产林发展正面临良好的机遇。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推进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促进全区经济建设和国民经济发展的战略高度,深刻认识加快速生丰产林发展的重大意义,抓住机遇,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快我区速生丰产林的发展。
二、加快速生丰产林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今后一个时期我区速生丰产林发展的指导思想是: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充分发挥我区自然资源优势,围绕经济结构调整和农民增收,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资源培育为重点,以科技支撑为保障,以集约经营为手段,深化林业经营体制改革,拓宽投资渠道,鼓励各种投资主体参与发展速生丰产林,逐步把我区建设成为全国速生丰产林大省和林产工业强省,促进“富民兴桂新跨越”战略目标的实现。
加快我区速生丰产林发展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统一规划,因地制宜,适地适树原则。
(二)坚持相对集中连片,适度规模经营原则。
(三)坚持依靠科技发展的原则。大力推广应用先进的造林营林技术成果,提高造林科技水平。
(四)坚持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五)坚持按工程项目实施和管理的原则。
(六)坚持走“以工促林、以林保工、林工一体”的产业化道路的原则。以现有木材加工利用企业、国有林场为骨干,积极培育林工一体的企业主体,探索和建立有效的运行机制。
三、速生丰产林发展的目标任务和布局
2001-005年,全区将通过荒山荒地造林、迹地更新、低产林改造、退耕还林等方式新造速生丰产林1000万亩,其中:速生枝、速生相思等短轮伐期工业原料用材林500万亩,良种松用材林200万亩,红椎、西南桦、任豆树、柚水、拟赤杨等珍贵速生阔叶用材林150万亩,毛竹、丛生竹等用材林150万亩。根据我区各地的自然条件,速生丰产林发展的布局为:桂北、桂中、桂西重点发展良种松、竹林和珍贵速生阔叶用材林,立地条件合适的地方也可发展速生桉;桂东、桂南重点发展以速生按、速生相思和良种松为主的工业原料用材林。
四、发展速生丰产林的优惠政策
从2001年起,凡在速生丰产林造林规划区域范围、符合自治区制定的速生丰产林认定标准、经当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并建立档案的速生丰产林造林项目,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税费优惠政策。
1.所造林木采伐时按国家规定提取的育林基金和维简费分别减按第一次销售价的6%和4%征收。
2.各地自行规定的对速生丰产林造林项目及其所产木材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
3.以木材为加工原料的林产工业企业及其他林业企业,凡建有速生丰产林基地的,除享受前述的优惠政策外,企业所消耗的从自办基地产出的木材,可按每立方米提取10至20元的基地林建设资金(具体提取标准由企业自定),专项用于造林、营林等生产活动,提取的资金计入企业主导产品的成本。
4.凡新建、扩建的以速生丰产林为原料的林产工业项目,享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实施国务院西部大开发政策措施若干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01]100号)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采伐优惠政策。
1.速生丰产林造林项目的林地清理林木采伐计划指标,由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专项安排,并在统一纳入采伐限额管理和采伐计划管理的前提下,优先予以保证。
2.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本地区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中,对速生丰产林采伐计划实行单列,确保速生丰产林采伐指标的落实。
3.减少购销环节,允许速生丰产林造林项目所产木材直接进入市场流通,实行“产销见面”。
(三)投资优惠政策。
1.各级人民政府视本级财力可能,适当安排部分专项经费用于速生丰产林造林补助。
2.对获得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速生丰产林造林项目,自治区按年利息额的30%进行贴息。各地(市)、县也要对项目给予一定比例的贴息。
3.国家和自治区安排投资的林业重点工程造林项目,可在该工程规定的范围内营造一定比例的速生丰产林。
4.建立和规范林地、活立木评估机制,制定相关的政策和操作办法,允许以产权明晰的、经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后的林地、活立木作贷款抵押。
5.简化速生丰产林造林项目的审批手续。凡是企业利用自有资金或利用商业银行贷款的速生丰产林造林项目,只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加强对速生丰产林发展的引导和服务
(一)建立多元化投入体系。
要广泛发动各种所有制林场、林产工业企业、经济实体、个体经济能人及广大农民群众等国内外投资主体投资营造速生丰产林。根据我区大部分林地分散承包到千家万户的特点,本着既尊重和照顾农民群众,又要达到速生丰产林造林规模化、集约化的要求,要采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户”、“公司+基地+农户”、“林场+基地+农户”等多种形式,实行适度规模经营,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股份制等方式,实现土地、资金、技术、劳力等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走产业化经营的道路。
(二)加强速生丰产林科研和技术推广。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科研单位要加强速生丰产林的品种引进、改良和选育,要筛选出一批适合各地不同条件发展的优质速生丰产树种,建立高标准的种苗基地,提高种苗质量。要加强高产栽培技术的研究,大力推广先进适用的科技成果,提高速生丰产林经营效益。要采取科学的整地方式和营造林模式,减少对地表植被的破坏,防止水土流失。要围绕速生丰产林生产的重大科技问题组织攻关,为速生丰产林的发展提供科技支撑。各地要建立一定规模的速生丰产林试验示范基地,加强宣传和组织参观,通过示范,带动当地速生丰产林的发展。各级林业科研院所、推广站要充分发挥技术和人才优势,为速生丰产林的发展做好技术服务。
(三)规范对林地、林木流转的引导和管理。
各地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林地和林木管理。要稳定林地所有权,放活使用权,规范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的流转、承包、租赁、抵押、继承、转让和拍卖。要培育多层次、多形式的活立木市场,缩短投入变现周期,降低速生丰产林经营者的投资风险。对已营造速生丰产林但还没有核发山界林权证书的林地,经核实后按规定予以补发,保障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四)强化服务和管理。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发展速生丰产林工作的领导,广泛宣传发展速生丰产林的重要意义和政策,使各项政策深入人心。同时,要加强对速生丰产林项目建设的指导和服务,积极协助项目建设单位落实林地。对利用荒山荒地营造速生丰产林的,要优先办理有关审批手续。要认真落实好发展速生丰产林的有关优惠政策,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速生丰产林项目的管理,建立好项目档案,为各项政策的兑现提供依据。对发展速生丰产林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各地要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对弄虚作假而享受速生丰产林项目优惠政策的,要终止其享受优惠政策,并追缴其通过优惠政策所获得的经济利益,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速生丰产林认定的具体标准和办法由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下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