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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颁发部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 闽地税政二[2002]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转制企业的减免税审批仍按照闽地税政二(1997)39号文件规定,实行一年一次半年预审,年度审批的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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