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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物价局关于郑州市大河村遗址博物馆门票价格的批复[失效]


【颁发部门】 郑州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郑价函[2002]10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失效


大河村遗址博物馆:
你馆报来的《郑州市大河村遗址博物馆关于门票价格的请示》(大河村馆字[2002]1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结合你馆实际情况,为保障你馆的健康发展,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大河村遗址博物馆门票价格由5元/人.次调整为10元/人·次。 二、陶艺制作等经营性活动,价格由你馆自主制定,顾客自愿参加。 三、对学生、现役军人、老年人,残疾人等及旅游团体可以实行优惠票价,优惠幅度由你馆自行制定,并报我局备案。 四、你馆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售票处显著位置悬挂由物价检查部门监制的明码标价牌,标明门票价格和优惠办法。 五、此批复自2002年5月1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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