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高压水晶釜检验临时收费标准的函


【颁发部门】 山东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鲁价费函[2002]6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在全国开展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普查登记工作的通知》要求,在我省全面开展超高压水晶釜检验工作。鉴于此次检验比较集中,有些超高压水晶釜用量大的企业难以承受检测费用,为扶持企业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协调会精神,经研究,确定你局在这次集中检测中,超高压水晶釜检测收费暂按下列标准执行。 1、一次性检测10台(含10台)以下的,每台4000元,不进行压力测试的,每台3000元; 2、一次性检测10--25台(含25台)的,每台3500元,不进行压力测试的,每台2500元; 3、一次性检测25--40台(含40台)的,每台3200元,不进行压力测试的,每台2200元; 4、一次性检测40台以上的,每台3000元,不进行压力测试的,每台2000元。 上述规定至本次普查登记结束后自行废止。其他事项仍按原文件规定执行。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