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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工业雷管实行统一编号后加收编号费的批复


【颁发部门】 山西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晋价管字[2002]23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省民爆器材管理局:
你局《关于调整全省工业雷管价格的请示》(晋爆局发[2002]1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我省工业雷管生产企业按照国家的统一要求,对工业雷管在生产环节进行编号,由于增加了专业设备、人员,成本开支加大。为了弥补生产成本,生产企业在加强企业管理、消化部分开支的条件下,统一编号的工业雷管可在现行出厂价格基础上每发加收编号费0.0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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