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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南安市城乡用电同网同价方案的批复


【颁发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闽价[2002]商23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泉州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南安市实行城乡用电同网同价的请示》(泉价[2002]66号)收悉。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福建省城乡用电同价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0]151号)和我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调整福建省电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0]商字272号)及《关于调整部分趸售单位趸售电价及相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1]商字399号)精神,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南安市“两改”后实行城乡用电同网同价,南安市同价后综合销售电价水平为0.552元(含国家规定的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具体各分类电价水平见附表,其中城乡居民生活用电水平为每千瓦时0.54元(1-10千伏,下同)。现行农村居民到户生活用电价格每千瓦时低于0.54元的,暂按现行电价水平执行,但应逐步过渡到同价水平,具体过渡办法由当地物价部门制定,报省、市物价部门备案。 二、考虑到城市居民生活用电提价幅度较大,采取分步到位办法,即从2002年5月20日抄见电量起至2003年5月20日抄见电量止城市居民生活用电执行0.50元/千瓦时,2003年6月20日抄见电量起执行0.54元/千瓦时。 三、南安市综合销售电价调整与省电网趸售电价调整之间因执行时间差而产生的电费盈余,电力部门不应作为营业性收入,应单独列账,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平抑因政策性调价而影响同价后的综合分类电价,以保持综合分类电价的相对稳定。具体使用由南安市物价局会同电力部门提出,经泉州市物价部门审核后报省物价局同意后执行。 四、本批复自2002年5月20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附表: 南安市城乡用电同价分类电价表单位:元/千瓦时
┌────────────┬───────────────┬────┬─────────┐ │用电分类│ 电度电价 │城市公用│ 基本电价 │ │├────┬────┬─────┤事业附加├────┬────┤ ││不满1千 │1-10千伏│35千伏及以││最大需量│变压器容│ ││ 伏 ││上││元/千瓦/│ 量 │ ││││││ 月 │元/千伏 │ │││││││ 安/月│ ├────────────┼────┼────┼─────┼────┼────┼────┤ │一、城乡居民生活用电│ 0.534 │ 0.530 ││ 0.01│││ ├────────────┼────┼────┼─────┼────┼────┼────┤ │二、非居民照明用电│ 0.555 │ 0.54││ 0.01│││ ├────────────┼────┼────┼─────┼────┼────┼────┤ │三、商业用电│ 0.725 │ 0.72││ 0.015 │││ ├────────────┼────┼────┼─────┼────┼────┼────┤ │四、非、普工业用电│ 0.68│ 0.602 ││ 0.008 │││ ├────────────┼────┼────┼─────┼────┼────┼────┤ │五、大工业用电(高供高计││ 0.52││ 0.008 ││ 12 │ │)│││││││ ├────────────┼────┼────┼─────┼────┼────┼────┤ │大工业用电(高供低计)││ 0.54││ 0.008 ││ 12 │ ├────────────┼────┼────┼─────┼────┼────┼────┤ │其中:1、化肥生产用电 │││0.165│││ 12 │ ├────────────┼────┼────┼─────┼────┼────┼────┤ │2、市自来水公司生产用电 ││ 0.26││││ 12 │ ├────────────┼────┼────┼─────┼────┼────┼────┤ │六、农业生产用电│ 0.23│ 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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