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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南平市赤门兰溪二级电站上网电价的批复


【颁发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闽价[2002]商25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南平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要求核定南平市赤门兰溪二级电站上网电价的请示》(南政价[2002]63号)收悉。经研究,暂核定南平市赤门兰溪二级电站含税上网电价为0.28元/千瓦时。 本批复自该电站电量上省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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