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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通信管理局、物价局关于陕西省电信公司无线市话(PAS)业务资费标准的批复


【颁发部门】 陕西省通信管理局、物价局

【发文字号】 陕通局联[2002]3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陕西省电信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PAS无线市话业务资费的请示”(陕西电信经营[2002]103号)收悉。根据信息产业部信部清[2000]1094号、[2002]2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月租费 全省各市(西安市除外)月租费每部每月收费标准为20元。 二、通话费 通话费计费方式及通话费标准和本地网固定电话通话计费方式及通话费标准相同。 三、此收费标准为试行标准,自2002年5月1日起执行。如遇国家有新的收费标准,则按国家收费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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