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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天津美术学院美术高中学杂费标准的批复


【颁发部门】 天津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津价费[2002]23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红桥区物价局:
你局《关于美术高中调整学杂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津红价管(2002)1号)收悉。根据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关于〈印发社会团体、公民个人举办普通中小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价费字(1996)第130号)精神,经研究,同意自2002年秋季开学起,高中学杂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000元。学校为学生统一代收代办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除此之外不再收取其他费用。 接此文件后,请通知美术学院美术高中到你局办理变更《收费许可证》手续,并在学校显著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请你局做好对该校收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上述规定自2002年6月1日起执行。 此复。
二00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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