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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价局关于降低和田地区照明用电最高限价的批复


【颁发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价局

【发文字号】 新计价能[2002]62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和田地区物价局:
你局《关于降低和田地区农村照明用电最高限价的报告》(和地价综字[2002]6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鉴于你局所述情况,同意你局意见,即:降低和田地区农村照明用电最高限价,各县(市)农村到户电价由1.05--1.30元/千瓦时降低为1.00元/千瓦时,低于1.00元/千瓦时仍执行原价格不得提高。此最高限价自2002年5月1日起执行,暂行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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