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地区物价局: 你局《关于降低和田地区农村照明用电最高限价的报告》(和地价综字[2002]6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鉴于你局所述情况,同意你局意见,即:降低和田地区农村照明用电最高限价,各县(市)农村到户电价由1.05--1.30元/千瓦时降低为1.00元/千瓦时,低于1.00元/千瓦时仍执行原价格不得提高。此最高限价自2002年5月1日起执行,暂行半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