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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规范全区企业自备车检修收费标准的通知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文字号】 内计费字[2002]77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呼和浩特铁路局,通辽铁路分局、海拉尔铁路分局:
在我区企业自备车投入运输后,原自治区物价局兼顾各方利益制定过企业自备车检修收费方面的政策,为区内各铁路部门充分利用企业自备车,缓解铁路车辆不足的矛盾,促进自治区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国家没有明确统一的企业自备车检修收费政策,存在着多头管理,致使全区各地各检修企业收费水平不一,自备车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意见很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其它相关法规、政策,为规范全区企业自备车检修企业的收费行为,保护自备车检修企业和自备车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的合法权益,结合检修企业生产成本变化情况,现将全区企业自备车检修收费标准及相关问题统一规定如下: 一、企业自备车检修应按国家规定的检修周期进行,各检修企业不得依靠垄断地位违反规定搞强制检修,强行收费或变相收费。自备车厂修每6年一次;段修每1.5年一次(罐车每1年一次);辅修每半年一次。超过规定周期年限的厂修、段修及辅修仍按规定的自备车检修收费标准收费。 二、根据检修的不同成本,按车种的不同修程确定不同的收费标准,企业自备车检修收费标准为最终完税价格,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三、规范自备车检修收费是依据国家现行价格法律、法规、规章进行的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各级物价主管部门和各铁路自备车检修企业必须按照本文规定执行,不允许搞其他变通办法重复收费,增加收费项目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严格做到令行禁止。各铁路自备车检修企业要做好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明码标价工作,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及检修周期向社会公布。 本通知自2002年6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自备车检修收费的文件一律废止。 附表:自治区铁路企业自备车检修收费标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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