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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开展清理南宁市建设项目用地工作意见的通知


【颁发部门】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管理局

【发文字号】 南府办[2002]9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并驻市各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开展清理南宁市建设项目用地工作的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
关于开展清理南宁市建设项目用地工作的意见 (南宁市国土资源局、南宁市规划管理局二00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为了加强我市土地和城市规划管理,整顿地产市场秩序,规范用地行为,加快城市建设发展步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号令)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02年1月31日《关于南宁市集中开展建设项目用地清理工作的请示的批复》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就清理建设项目用地有关问题得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本次建设项目用地清理的范围包括2001年3月1日前在我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用地,主要包括: (一)已取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满1年以上,未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又未经原批准部门同意延期的建设用地。 (二)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闲置土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1、超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2、有关文件或合同未规定动工开发日期,但自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下发用地批准文件之日起,未动工开发建设满1年的; 3、自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之日起,未动工开发建设满1年的; 4、自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之日起,未动工开发建设满1年的; 5、城市拆迁改造项目在完成地上建筑物拆迁后,连续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6、分期开发建设的工程项目的后期工程用地,超过原批准的施工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7、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投资总额不足25%且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 8、土地使用者已申报用地并获政府批准,但未继续办理土地相关手续,未交清土地出让金或者划拨费用,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闲置土地采取下列方式处置: (一)报政府审批完的建设项目用地,未交清土地出让金或划拨费用的,责令限期交清所欠费用,并限期开工建设。 (二)除因不可抗力或政府、政府有关部门行为等造成开发延误外,凡闲置满1年、未满2年的各类闲置土地,下达《限期动工开发通知书》,责令土地使用者限期开工建设。到期仍未开工建设的,自土地闲置满1年之日起按月征收土地闲置费。 闲置满2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1、建设项目无资金开发的; 2、已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但未按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交清土地出让金或划拨费用,又未开工建设的; 3、已具备开发建设条件,仍未开工建设的。 (三)因不可抗力或政府、政府有关部门行为造成的闲置土地,按下列方式处置: 1、已交完出让金或划拨费用的,可申请延长开发建设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2、闲置满2年以上或者超过合同(或协议)约定付款期限,土地使用者已支付了部分出让金或有偿费用或征地费的,可以按照实际交款额占应交款额的比例折算,确定相应土地给原土地使用者使用,其余部分由市政府收回。 (四)经市政府批准,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闲置土地可以采取调整项目、公益储地、挂帐收地,换地权益书换地等方式,收回土地使用权。 三、对已取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1年以上,未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的建设项目用地,由原批准机关取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闲置土地按所在的土地级别征收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分别按下列标准征收: 一级按30元/㎡·年二级按25元/㎡·年 三级按20元/㎡·年四级按15元/㎡·年 五级按10元/㎡·年六级按5元/㎡·年 南湖区内的闲置土地按二级标准征收,各开发区内的闲置土地按相应土地级别征收。 按上述标准征收的土地闲置费高于本宗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的,按照本宗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15%征收土地闲置费。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土地闲置费按以出让方式征收标准的相应级别的50%征收。 五、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将认定的闲置土地通知土地使用者,同时拟订该宗闲置土地处置方案。闲置土地上依法设立抵押的,还应通知抵押权人参与处置方案的拟订工作。 处置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六、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告,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终止土地出让合同或者撤销《建设用地批准书》,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同时,规划、房产、建设部门应停止办理项目的相关手续,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应调整或取消该项目。 七、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一律纳入政府土地储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要求,重新确定用途,设定使用条件、确定供地方式。 八、经市政府重新确定为经营性建设项目用地,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建设、规划等部门采用招标、拍卖方式进行出让,并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九、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近期无法安排建设项目的,可作为绿地、公益储地等方式利用。 十、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后土地权属和土地用途发生变化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重新核发土地证书。 附: 名词解释 1、调整项目——指政府把无法落实的建设项目调整为可建项目,主导更换土地使用者盘活用量土地。原土地使用者已支付的土地费用,由政府从新土地使用者所交费用中偿还。 2、公益储地——指政府将用量土地评估定价后冻结原建设发展权,由土地使用者转用为短期公益性、稀缺性项目。待开发条件具备后,政府收取增值地价,重新批准按原建设项目开发。短期项目1—3年。 3、挂帐收地——指政府对已交纳的土地出让金进行挂帐处理,并向土地使用者出具已付款证明,收回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再重新申请新建设项目时,可用已付款证明抵交相应的出让金等有关费用。 4、换地权益书换地——指政府按土地的现价向土地权利人签发等价《换地权益书》后收回土地使用权。凭《换地权益书》可换取等价的土地或抵交土地出让金等有关土地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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