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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物价局关于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电力综合补偿费收取问题的批复


【颁发部门】 淄博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淄价字[2002]16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审计物价局:
你局《关于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电力综合补偿费收取问题的请示》(淄高新价发[2002]8号)收悉。鉴于国家已相继取消电权和贴费的实际情况,现对电力综合补偿费收取问题批复如下: 1、2002年1月1日后进区企业和老企业新增用电负荷,不再收取电力综合补偿费; 2、电力综合补偿费执行到2002年6月底,7月1日用电起执行国家规定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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