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等部门关于青海省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试行意见的通知


【颁发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青政办[2002]6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人事厅等部门制定的《青海省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试行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青海省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试行意见 (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二00二年四月)
为做好我省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工作,根据中发[2001]3号、国转联[2001]6号、国转联[2001]8号和国转联[2001]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试行意见: 一、管理的原则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实行“属地安置,分级管理”的原则,即根据接收安置计划和接收安置条件,由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部门统一接收,安置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部门负责管理。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与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同时进行。 二、计划编制与接收安置 (一)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计划,由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部门按照中发[2001]3号文件及我省有关规定的安置原则下达。 (二)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档案,由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部门按计划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档案移交办法接收,安置计划下达后向州(地、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部门移交。 (三)符合西宁地区安置且配偶在省直单位或驻青部队、中央驻青单位工作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部门统一管理。 (四)从西宁市入伍且配偶在西宁市及其所辖区、县工作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西宁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部门统一管理。 (五)申请到州(地、市)安置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所在州(地、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部门统一管理,所在县(市)协助办理落户等有关手续,并负责日常管理。 (六)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报到通知,由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部门统一发出,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接到通知后持师以上机关行政、组织、供给关系介绍信,在45日内到安置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部门报到。 (七)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的安置,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部门负责,与计划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同时接收安置。 三、退役金发放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发放,比照国家公务员统发工资的办法,采取“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部门核准人数、核定人员退役金标准、编制预算、财政部门拨经费、银行代发到人”的管理方式。 (一)安置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部门负责核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人员情况,统计退役金标准和计发比例等;建立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人员、退役金数据库和退役金管理台帐;按规定时限向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部门申报退役金发放计划。 (二)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部门对安置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部门申报的退役金发放计划审核后,向省财政部门提供退役金发放清单;将首次领取退役金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个人款项核定表格一式三份分别存入个人档案、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部门及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个人留存。省财政部门对照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部门核准的应发退役金人数和标准,进行审核,向代发银行提供发放清单和资金拨付,建立退役金预算档案。代发银行设立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专户,并按照代发合同逐月将退役金按时足额拨付到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个人帐户。 (三)在预算执行中,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人数和退役金数额发生变动时,州(地、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部门要在变动当月20日前汇总上报省军转安置部门,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部门审核后在当月25日前报省财政部门,由省财政部门及时通知代发银行。每季度终了,代发银行、财政部门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部门要对退役金发放情况进行对帐。 (四)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免征个人收入所得税。 (五)发生退役金和其他经费重复发放和虚报、冒领的,立即停发退役金等一切费用,直至如数追回,并视情节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六)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或者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从被选用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不再享受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有关待遇。其工资待遇按照不低于选用单位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他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后,退役金照发。 四、住房补贴 (一)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录用聘用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补贴,按照安置地同职级或者同等条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办法执行,所需经费由安置地政府解决。 (二)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录用聘用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录用聘用单位住房改革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医疗保障 (一)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按规定统一参加安置地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同等条件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各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部门要协调有关部门为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并将其服现役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基金余额并入其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作为新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铺底资金。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基本医疗保险金的个人缴纳部分,由各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部门通过财政部门从退役金中逐月代扣,单位缴纳部分和医疗补助列入当年同级财政预算,由同级财政审核后,拨付给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医疗待遇和就诊办法,按安置地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录用聘用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按安置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享受所在单位同职级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待遇,所需费用由所在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 六、培训与就业指导 (一)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培训,贯彻“个人自愿、按需培训、依托社会、政府协助”的原则进行。我省主要依托地方院校、成人教育机构、职业培训机构承担具体培训工作。 (二)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指导,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部门负责。主要提供就业咨询,发布就业信息,组织人才交流,建立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人才网。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从社会上公开选用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用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 七、其他 (一)建立择业登记制度。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每年必须到各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部门进行登记。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或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录用为正式工作人员后,用人单位要及时办理人事档案及党组织关系接转手续。被企业、事业单位聘用的,应及时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部门履行登记手续。 (二)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办理因私出国(境)、婚姻、证件、评定专业技术职称等事宜,涉及人事档案内容的,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部门依据档案出具有关情况的证明材料,并协助办理有关手续;涉及政治面貌和现实表现的,由党组织关系所在部门和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负责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三)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受到党纪处分和刑事处罚的,其退役金的发放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确定退役金标准的有关问题。 1、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地区津贴部分按照安置地驻军执行标准确定;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时间按累计年限计算。 2、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服役期间在青工作年限由省军区、省武警总队和驻青各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证明或批注,其它边远艰苦地区工作时间由军以上政治机关出具证明或批注。 3、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满20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军龄每增加一年,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1%,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4、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从兵役机关或部队政治机关批准参军之日起计算,至批准转业的当年3月31日止。二次入伍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第一次入伍的军龄和第二次入伍的军龄分段合并计算。 (五)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部门预算编制的原则予以安排。 八、本试行意见自二00二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在试行过程中,如国家出台新的政策规定,以国家的政策规定为准。 本试行意见由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