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农业生产用电不执行峰谷电价的批复


【颁发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价局

【发文字号】 新计价能[2002]62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吐鲁番地区物价局:
你局《关于吐鲁番地区农排用电实施分时电价试点工作的请示》(吐行价综字(2002)1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经请示国家计委,峰谷分时电价目前只在工业用电、商业用电类别中实施,农业用电不实行峰谷分时电价。农业用电峰谷电价由国家计委统一出台政策,各省及以下价格主管部门不得超范围制定峰谷分时电价。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