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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文化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乡镇(街道)文化站示范单位命名管理办法》(试行)和命名首批文化站示范单位的通知


【颁发部门】 陕西省文化厅

【发文字号】 陕文社[2002]2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文化局:
为了努力实践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国家计委则,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文化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02)7号)和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文化工作的意见》 (陕办发[1999]22号)精神,树立基层文化工作的先进典型,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头作用,我厅在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陕西省乡镇(街道)文化站示范单位命名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试行。并将于下半年命名全省首`批文化站示范单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首批文化站示范单位由各市文化局负责推荐,推荐工作要严格按照《陕西省乡镇 (街道)文化站示范单位命名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标准、程序和要求进行。各市要把综合条件最好的文化站推荐上来。 二、首批文化站示范单位原则上在省委宣传部资助建设的宣传文化站和我厅资助建设的集镇文化站中选择。其它虽未资助但符合资助条件,今后可作为重点资助的先进文化站也在推荐范围之列。 三、首批文化站示范单位要按照计划推荐,各市文化局于7月20日前要将推荐材料报厅社会文化处。 附:首批文化站示范单位推荐数额(略) 二OO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陕西省乡镇(街道)文化站示范单位命名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提高文化站的管理水平,促进文化站的“四基”建设,加强基础文化工作,发展基层社会文化事业,制定本办法。 一、乡镇(街道)文化站示范单位的命名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要以促进乡镇 (街道)文化站发展为宗旨,以繁荣基层群众文化为目标,进一步加强文化站在文化事业中的基础地位。 二、乡镇(街道)文化站示范单位是全省文化站建设的先进典型,在基本设施、基本队伍、基本活动方式、基本活动内容方面达到了较高的水平,能为全省文化站建设发挥示范、导向和带动作用。 三、省文化厅负责乡镇(街道)文化站示范单位的命名工作。 四、乡镇(街道)文化站示范单位的命名标准: (一)乡镇(街道)党委、政府重视支持文化工作,制定了文化站事业发展规划,其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文化站在当地两个文明建设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根据《陕西省乡镇(街道)文化站编制标准》做到了文化站机构、编制、人员“三落实”;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文化工作的意见》 (陕办发[1999]22)落实了经费标准。 (三)文化站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独门独院;持有《陕西省事业单位登记证》、《土地使用证》和《房地产证》;设施利用率达到95%以上。 (四)文化站必须设有图书室、培训室、展览室、游艺室以及影剧场、体育场、篮球场等;文化站拥有与开展群众文化活动相适应的设备;艺术档案实现了规范管理。 (五)文化站能认真发展先进文化,树立为群众服务的意识,承担起提高所辖区内广大群众文化生活质量的职责,保证群众享有基本的文化权利。做到阵地活动经常化,假日活动社会化,活动内容知识化,活动范围区域化。 五、乡镇(街道)文化站示范单位由县(区)文化局申报,省文化厅评选,符合标准的进行命名,颁发牌匾。申报材料包括市文化局的申请报告(包括命名单位名单),被命名单位的单行材料和能反映单位基本情况的录像带。 六、乡镇(街道)文化站示范单位的评选坚持实事求是,质量第一,逐步命名的原则。防止各种形式的弄虚作假。被命名的示范单位因虚假行为达不到标准,或命名后工作滑坡,不能发挥示范作用的,一经发现,坚决撤消示范单位资格,并予以通报。 七、乡镇(街道)文化站示范单位不定期评选命名。 八、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文化站示范单位的管理,省文化厅将进行不定期抽查,市、县文化主管部门在管理中如发现在当地失去示范、带头作用的文化站示范单位,应及时建议省文化厅撤消命名,收回牌匾。 九、乡镇(街道)文化站示范单位要模范地执行党和国家文化工作的方针政策,要不断加大力度,丰富内涵,提高质量,推动发展,努力进取,在充分发挥带头作用的同时,要努力为全省文化站事业的发展创造新鲜经验。 十、乡镇(街道)文化站示范单位,要将示范单位牌匾在大门外显要位置悬挂;将文化部《文化站管理办法》、有关法规和本办法在会议室或办公室用镜框悬挂;每年要向省、市、县文化主管部门报送工作计划和总结,主动接受广大群众和上级主管部门监督。 十一、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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