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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价局关于电力收费若干问题的函


【颁发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价局

【发文字号】 新计价能[2002]62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喀什地区物价局:
你局《关于电力收费若干问题的请示》(喀地价传(2002)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规范城市(县城)转供中间环节收费,制定城市(县城)最终到户电价。供电部门已“四直”到户,目录电价即为最终到户电价;对于转供电单位核定转供环节收费,城市用电转供费指集体产权平均电能损耗。 城市到户电价=目录电价+城市用电转供费 二、依据水利电力部《关于颁发<电、热价格>的通知》((75)水电财字第67号),基建工地施工用电(包括施工照明)执行非工业电价,喀克电网未设立非工业用电电价类别,即按普通工业用电电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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