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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云南省结核病防治规划(2002-2010年)》的通知


【颁发部门】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云政办发[2002]5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省卫生厅、省计委、财政厅共同制定的《云南省结核病防治规划(2002-2010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云南省结核病防治规划(2002-2010年)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结核病防治工作,遏制结核病的流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社会和经济的持续发展,按照《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 结核病是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危害较为严重的慢性传染病。结核病在全球范围内广泛流行,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已成为重大公共卫生问题和社会问题。近年来,我省结核病发病较为严重,发病率呈逐年上升趋势,防治形势不容乐观。据流行病学调查,全省现有活动性肺结核病人20余万人,其中传染性肺结核病人约2.8万人;每年新发活动性肺结核约5万人,新发传染性肺结核病人3600余人,因结核病死亡约7000人;全省1979年肺结核患病率380.0/10万,徐阳患病率64.0/10万;1990年肺结核患病率538.0/10万,涂阳患病率78.0/10万;2000年肺结核患病率496.9/10万,徐阳患病率171.3/10万。结核病是当前我省农村和边远贫困地区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主要疾病之一。 省政府历来重视结核病防治工作。“九·五”期间,省政府把结核病作为全省重点防治疾病之一,按照“重点疾病,重点防治”的原则,积极开展了结核病预防与控制各项工作,有力地保障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通过各级不断努力,逐步建立健全了结核病防治机构,增加专项经费投入,争取国际合作项目的支持,不断推广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全省结核病防治事业得到了全面的发展。 我省结核病疫情形势较为严峻,任务仍十分艰巨。当前,我省大部分地区还没有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防治局面尚未形成;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力度不够,普及面不广;肺结核病患者的归口管理尚未得到全面落实;结核病防治能力还不适应当前预防与控制工作的需要。同时,流动人口的骤增,耐药结核病的蔓延,结核菌与艾滋病病毒的双重感染,致使结核病疫情恶化,加大了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难度。因此,预防与控制工作亟待进一步加强。 二、指导原则 (一)政府负责、部门合作、社会参与、共同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 (二)实行分类指导,对贫困地区人群给予重点帮助。 (三)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积极发现和治疗传染性肺结核患者。 (四)全面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落实肺结核病患者的归口管理和督导治疗。 (五)实行肺结核病的治疗费用“收、减、免”政策,对没有支付能力的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实行免费治疗。 三、控制目标 (一)总目标。 1.建立政府领导、部门合作和全社会参与的结核病防治可持续发展机制。 2.到2005年,以县(市)为单位,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的覆盖率达到90%;到2010年达到95%以上。 3.到2005年,全省治疗传染性肺结核病人3.5万人;到2010年达6.5万人。 (二)工作指标。 1.到2005年,肺结核患者和可疑肺结核症状者的转诊率达90%;到2010年达95%。 2.到2005年,传染性肺结核患者发现率达60%;到2010年达70%。 3.到2005年,传染性肺结核患者的督导治疗覆盖率达80%;到2010年达85%。 4.到2005年,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的规则治疗率达90%;到2010年达95%。 5.到2005年,传染性肺结核病人的治愈率达80%;到2010年达85%。 6.到2005年,乡村医生结核病防治技术培训率达85%;到2010年达90%。 7.到2005年,全民结核病防治知识知晓率达60%;到2010年达80%。 四、主要措施 (一)加强结核病防治能力建设,健全服务体系。 省、地、县、乡都要加强疾病控制机构中的结核病防治网络建设,明确各级结核病防治机构的职责和任务,注意调整、充实结核病防治机构,确保结核病防治专业人员的数量,稳定结核病防治专业队伍,提高结核病防治人员的防治技术和服务水平。 省级结核病防治机构要有效地组织协调结核病防治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实施,对结核病防治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人员培训、质量控制、监督监测、健康教育、社会学评价和科学研究;地(州、市)级结核病防治机构要履行对所辖县(市、区)级结核病防治工作的业务指导、技术培训、质量控制、监督检查和管理评价等职责和任务;县(市、区)级结核病防治机构是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落实结核病防治规划的基本单位,要履行肺结核患者诊断、治疗和管理的职责和任务;乡(镇)卫生院要指导乡村医生开展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做好肺结核病患者及可疑肺结核症状者的发现、转诊及肺结核病患者的管理、治疗工作;村卫生室要做好对可疑肺结核症状者的及时转诊工作,并对结核患者进行督导治疗,做好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要积极动员并发挥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作用,配合当地结核病防治机构做好肺结核病患者的发现、登记、报告、转诊及危重患者抢救工作。 (二)积极发现和治疗肺结核病患者。 要采取因症就诊和以痰涂片显微镜检查为主的方式,在边远地区可采用直接查痰方式,积极发现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对高发地区、高危人群要有计划地组织肺结核病可疑症状者的检查。实施督导治疗,积极治疗发现的患者,要做到发现一例、报告一例,登记一例,管理一例,治愈一例,以便有效控制结核病的传播。 (三)完善结核病报告信息系统。 要将结核病防治纳入卫生信息网络建设中,积极推广应用现代网络信息传输技术,建立和完善结核病统计、报告、监测、评价系统;县以上各级结核病防治机构要有专人负责结核病报告、登记、治疗和管理等信息资料的综合与分析,保证各类统计报表数字的真实、可靠、及时、准确。及时掌握结核病疫情动态,不断改进结核病防治措施。 (四)加强人员培训,提高业务素质。 各级要按照逐级分类培训的原则,坚持专业教育与在职培训相结合,利用学校教育、岗位培训、继续医学教育等多种培训方式,开展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新技术、新方法等培训;努力培养学科带头人,逐步提高各级医疗服务和结核病防治人员的业务水平。 (五)加强宣传教育,增进全民结核病防治意识。 要把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和普及作为科普知识宣传的重要内容,纳入当地健康教育规划。坚持全民健康教育与重点人群教育相结合,在组织开展“世界防治结核病日”宣传活动的基础上,有计划、有针对性地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宣传工作,动员社会各界参与结核病防治工作,形成全民防治结核病的氛围。 各部门、社会团体和大众宣传媒体要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积极宣传结核病防治知识和防治工作。 (六)加强科学研究和国际交流与合作。 要加强结核病的科学研究,将结核病科研项目列入省重点科研计划和优先项目,将结核病有关应用性研究纳入地方科研规划,给以资金支持。科学研究要坚持为防治服务的方向,重点开展结核病流行病学、耐药结核病的治疗与监测、结核菌与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以及防治新技术、新方法的推广应用等方面的研究。 要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吸收、借鉴和推广国内外先进的防治技术、方法,以及成功经验,积极争取国际社会的援助,参加全球遏制结核病的行动。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领导,保障经费投入。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领导,把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根据本规划所提出的目标,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结核病防治工作计划,加强对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各级政府及财政部门要把结核病防治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加大防治经费投入力度,保证规划目标如期实现。 (二)依法管理。 各级政府要根据《传染病防治法》、《执业医师法》、《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大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依法管理力度。加强对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厂矿、企业、农(林)场、学校等单位的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执法监督,完善疫情报告、监测和信息管理系统,落实结核病有效治疗方案和结核病归口管理工作。 (三)加强部门合作。 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协同作战,共同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 计划部门要把结核病防治工作列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项目,按照基本建设分级管理的原则,切实加强结核病防治能力建设。 财政部门要把结核病防治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实行项目管理,制定相应的资金管理办法,从项目的设置到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实行全程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对社会捐赠的结核病防治资金、物资等要按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卫生部门要将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卫生发展总体规划,把结核病作为重点疾病加以控制。负责本地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肺结核病患者的归口管理。 药品监督部门要加强对抗结核病药品的审批和监督检查,保证抗结核药品的质量。 新闻宣传、广电部门要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公益性宣传和广泛的健康教育,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 教育部门要将结核病防治知识编入中、小学相关教材,作为学校健康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学生进行宣传教育。 劳动保障部门要把肺结核病诊断与治疗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范畴,对已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肺结核病人的医疗费用,由所在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有关规定支付。 民政部门要对符合救济条件的肺结核病患者家庭给予适当生活救济。 政法、公安部门要采取措施,对被羁押、收容人员开展结核病的检查和治疗,并纳入当地结核病防治工作规划。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要充分发挥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的作用。 省卫生厅 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省财政厅 二00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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