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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丘市电石厂新建8千KW电石炉电价有关问题的复函


【颁发部门】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文字号】 豫计价管[2002]56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商丘市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商丘市电石厂新建8千KW电石炉及有关问题的函》(商政函[2002]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我省执行的电价是经国家审批的分类别、分电压等级的统一销售电价,有关优惠电价的幅度和范围有明确的规定。根据国家及我省电价优惠政策,电石电量执行的电价已在一般大工业电价的基础上每千瓦时优惠2分,具体价格在我委最近下发的《关于印发销售电价详表的通知》(豫计价管函[2002]91号)中又作了进一步明确,目前仍应按此价格执行。对于你们提出的问题,由于价格管理权限和涉及面较广等原因,我们将积极向国家计委反映,以求得到解决。 特此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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