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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地方建筑材料销售发票”的通知》的通知


【颁发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青国税函[2002]16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局:
现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地方建筑材料销售发票”的通知》(鲁国税函[2002]263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我市“地方建筑材料销售发票”全称为“山东省青岛市地方建筑材料销售发票”。发票种类代码为“21112”、“21111”和“21115”。 自2002年6月1日起启用。 附件: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地方建筑材料销售发票”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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