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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考核认定及特许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发部门】 北京市建设局

【发文字号】 京人发[2002]5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县人事局、规划委员会,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
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人发[2002]35号)和人事部、建设部关于申报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有关工作的通知(人发[2002]36号)文件精神,并就北京地区落实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北京地区考核认定及特许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工作由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组织完成。北京市人事局进行复核。 二、申报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的人员,按规定经所在工作单位同意,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申报表可用A4纸复印),并提交相关材料。由各单位于2002年6月30日前统一报送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勘察设计管理处。 三、申报特许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的人员,按规定经所在工作单位同意后,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特许申报表(申报表可用A4纸复印),并提交相关材料。由各单位于2002年6月10日前统一报送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勘察设计管理处。 四、有关事宜,请与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勘察设计管理处联系。 附:人事部、建设部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略) 人事部、建设部关于申报特许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办法(略)
二00二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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