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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经委系统昌里小区维修基金缴交报告的批复


【颁发部门】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发文字号】 沪房地资物[2002]26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上海市工业系统房地产联合总公司:
你司《关于经委系统昌里小区维修基金缴交的报告》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关于内销商品住宅种类归并的若干规定》(沪府发[1999]42号),凡列入职工住宅计划建设并按政府制定标准租金出租和按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不按内销商品住宅的规定交纳维修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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