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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南京市集贸市场管理规定》的决定(2002)


【颁发部门】 南京市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 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京市集贸市场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由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02年4月3日通过,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2年4月24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4月28日
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南京市集贸市场管理规定》的决定 (2002年4月3日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 通过2002年4月24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对《南京市集贸市场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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