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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甘肃省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经济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发部门】 甘肃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甘民优[2002]3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地(市、州)民政、财政、物价处(局),中央在甘、省属各单位:
现将《甘肃省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和经济补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00二年五月二十日
甘肃省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甘肃省人民政府、甘肃省军区《关于认真做好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甘政发[2001)78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 第三条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是指按照均衡负担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的原则,承担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指令性任务的单位,因特殊情况不能全部落实当年安置计划,自愿以经济补偿形式来代替其履行安置退役士兵义务的一种方式。 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是指经批准允许实行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单位,按规定标准缴纳的用于退役士兵安置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由各级退役士兵安置部门负责收取、使用和管理。具体缴纳标准为:省直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中央、省属企业根据其经济效益和转移人数的多少,每转移一名退伍义务兵或转业士官安置指标缴纳1.6万元-2.4万元的有偿转移费。 各地市州可根据当地实际参照上述标准,确定本地的缴纳标准,并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民政厅备案。 第五条所有单位都应当尽力完成各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确需要实行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接到退役士兵安置计划一个月内向下达计划的安置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报《甘肃省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审批表》(式样附后)。下达计划的安置部门对需要实行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单位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将审核意见汇总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发出《甘肃省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缴款通知书》(式样附后)。申请单位应按通知书规定的时间、金额将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一次性划转到指定的帐户。对逾期不予办理交款手续又拒不完成安置任务的单位,通报批评,责令限期缴纳,拒不执行的在新闻媒体曝光,依据《兵役法》等法律、法规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追究单位领导责任,并按每人应缴款的20%进行罚款,其罚金并入有偿转移资金。 第六条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专项用于下列开支: (一)对自谋职业不再由政府负责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的一次性经济补助; (二)对超额承担指令性安置任务的单位给予的奖励; (三)用于退役士兵技能培训和人才开发使用相关事宜经费. 第七条收取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加盖同级退役士兵安置部门印章。 第八条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的办法。即安置部门收取的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应及时足额上缴同级财政专户,支出按批准的预算,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安置部门执行。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 第九条各级退役士兵安置部门要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做好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的核算和管理工作。各级财政、物价、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有偿转移金的专款专用。 第十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物价局在各自职能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甘肃省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审批表 单位 名称 (公章) 单位 性质 行业 (行政) 单位 邮编 主管部门 地址 电话 下达年度 安置任务数 下达任务的主管部门 要求有偿转移人数 应缴纳转移 金额 简要理由 交款单位 法人意见 (签章) 交款单位 主管部门 意见(章) 退伍安置部门审核意见: 备注 甘肃省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缴款通知书(式样) 根据《甘肃省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以及你单位的申请,经 批准,同意你单位今年有偿转移 名 安置任务,需缴纳有偿转移资金 万元。请于 年 月日前将此款划转到财政专户。 附: 开户单位: 开户行: 开户帐号: (此表一式四联,缴款单位、同级财政部门、开户银行、安 置部门各一份)。 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 年月日 甘肃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和经济补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0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29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甘肃省军区《关于做好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甘政发[200117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经济补助是指,符合在我省城镇安置条件的退伍义务兵、“非农”户口入伍服满一、二期现役的复员士官、转业士官,本人放弃国家安置就业,采取自谋职业,国家给予其一定经济补助的办法。 第三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由本人向下达安置计划的同级政府安置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发给《甘肃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经济补助审批表》(式样附后)。凡安置部门已为其安排过工作或本人不服从分配的退役士兵,不得再申请发放自谋职业补助费。 第四条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经济补助的标准为:省上下达安置计划部分的退伍义务兵1.2万元;服现役不满10年的复员士官2万;服现役满十年以上的转业士官3万元。各地市州可根据当地实际,参照上述标准确定本地补助标准,并报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物价局备案。 第五条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经济补助的资金来源: (一)各级财政预算列支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资金; (二)各级财政收缴的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 (三)其它资金。 第六条各级安置部门根据申请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人数和所需资金提出用款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拨付。由安置部门与退役士兵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条本办法由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甘肃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经济补助审批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 入伍时间 退伍时间 是否党团员 所在部队 义务兵或士官 父母或配偶工作单位和职业 电话 入伍前户口所在地 补助金额 本人申请意见 下达计划的安置部门意见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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