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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核定市图书馆图书借阅IC卡工本费标准的通知


【颁发部门】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 津价费[2002]23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市文化局:
你局《关于市图书馆实行IC卡管理收费的函》(津文计(2001)56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国家金卡工程协调领导小组、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1)1928号)精神及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同意市图书馆收取图书借阅IC卡工本费的函》(津财综(2002)9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市图书馆在向读者发放图书借阅IC卡时,收取工本费每卡15元。 接此文件后,请通知市图书馆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 上述规定自2002年5月20日起执行。
二00二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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