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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出生医学记录》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颁发部门】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

【发文字号】 辽价函[2002]5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报批<出生医学记录>收费项目的函》(辽卫函[2001]408号)收悉。根据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出生医学记录>工本费的复函》(辽财综函[2002]114号)的规定,现将《出生医学记录》工本费标准及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 《出生医学记录》为单页、16开、3色,含特有标识图案,100g进口双胶纸印刷,每份工本费收费标准0.60元。 二、《出生医学记录》工本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支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收费前应到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和《辽宁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各种基金征收委托书》,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接受物价、财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收费标准从2002年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即自2002年5月1日-2005年4月30日。到期如需继续收费,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辽宁省物价局 辽宁省财政厅 二OO二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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