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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计委、物价局、经贸委关于2002年优惠电量上网电价的通知


【颁发部门】 安徽省计委、物价局、经贸委

【发文字号】 皖价服[2002]13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省电力公司、各发电企业:
按照省政府领导指示精神,根据省计委、经贸委、物价局《关于下达2002年全省发电计划的通知》(计基础[2002]154号)和省经贸委、物价局《关于2002年开拓我省电力市场的意见》(皖经贸电力[2002]84号)规定,为避免优惠对象失控而加重发电企业不合理负担,根据已确定优惠电总量和销售环节优惠金额,我们对全省优惠电量的上网电价进行了研究和测算。现通知如下: 一、各机组承担的优惠电量按2002年全省发电计划安排的优惠电量执行。 二、合肥燃机承担优惠电量的上网电价按860元/千千瓦时(含税)结算。 三、其他机组承担优惠电量的上网电价均按180元/千千瓦时(含税)结算。 本通知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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