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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当票和续当凭证使用和管理的通知


【颁发部门】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文字号】 粤经贸运行[2002]23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广州市商业局、顺德市经贸局:
根据国家经贸委《典当行管理办法》和《关于全国统一当票使用和管理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 [2002]117号)的精神和工作布置,我委负责在全省范围内使用的全国统一当票的监制和管理。为规范当票和续当凭证的使用和管理,现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当票和续当凭证的监制 1、我省典当行使用的当票和续当凭证,按照国家经贸委规定全国统一式样和纸质要求,由广东省经贸委统一监制。未经批准,其他单位不得擅自印制当票和续当凭证。典当行不得使用省经贸委监制以外的当票和续当凭证。 2、广东省经贸委监制的当票和续当凭证均为每本25份,每份一式四联,其中:存根联蓝色,财务联红色,保管联绿色,当户联白色。当票当户联背面印有“典当须知”,续当凭证当户联背面印有“续当须知”。 二、当票和续当凭证的使用 1、典当交易必须开具当票和续当凭证。第一次典当用当票,续当用续当凭证。当票和续当凭证的使用应按顺序号开具。 2、我省新的当票和续当凭证从2002年6月1日起正式使用。原人民银行监制和典当行自行印制的当票和续当凭证可使用至6月30日。7月1日起,原人民银行监制和典当行自行印制的当票和续当凭证停止使用,典当行一律使用新的当票和续当凭证。 3、空白当票和续当凭证遗失,典当行应及时向各市经贸局(商业局)报失,说明遗失的时间、地点、原因、数量、顺序号等具体情况,并报省经贸委备案。 三、当票和续当凭证的购领 1、当票和续当凭证的购领按季度进行。各市经贸局(商业局)每年1、4、7、10月10日前把辖区内典当行本季度的当票和续当凭证的计划使用量统计上报省经贸委。统一印制后,各市集中购领,再由典当行向市经贸局(商业局)领取。 2、各市经贸局(商业局)请在6月1日起凭单位证明到省经贸委产业政策处购领第二、三季度的当票和续当凭证。今年第四季度起按计划购领。 四、当票和续当凭证的存查 典当行应按有关的票据规定保存使用完的当票、续当凭证的存根联和收回的当户联,以备存查。 其他有关要求按国家经贸委《关于全国统一当票使用和管理的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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