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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南京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工会条例》的决定


【颁发部门】 南京市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 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南京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工会条例>的决定》已由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02年4月3日通过,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2年4月24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4月28日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南京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工会条例》的决定 (2002年4月3日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 通过2002年4月24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废止《南京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工会条例》。 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南京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工会条例》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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