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人民政府,行署各委、办、局,开发区、示范区,各大企业: 为全面贯彻《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教育工作的意见》(内政发〔2007〕10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民族教育发展工程实施方案》(内政办发〔2007〕6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盟民族教育工作,推动我盟民族教育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确定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民族政策,切实落实民族教育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始终坚持"优先重点"发展的方针,坚持和谐、均衡发展的原则,巩固完善"两主一公"办学模式,坚持规模、质量、效益相统一,突出"双语"、"三语"教育教学特色,传承优秀民族文化成果,培养和造就具有较强社会适应能力、自主创业能力和创新精神的高素质少数民族各类人才,全面提高少数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充分发挥民族教育在实施"科教兴盟、人才强盟"战略中的作用,为促进全盟经济社会发展,建设和谐富裕阿拉善提供强有力的人才和智力支持。 (二)目标任务。到2015年,全盟要建成满足少数民族群众对优质教育的需求,布局结构合理,各级各类教育均衡协调发展,具有地区特色的民族教育体系;基本普及学前教育,巩固提高义务教育成果,率先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形成各级政府全力支持、社会各界广泛参与,推进民族教育与全盟教育事业持续协调发展的局面。 二、促进各级各类民族教育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重视民族学前教育。"十一五"期间,各旗区所在地和蒙古族较集中的苏木镇,要办好一所蒙古语授课的公立幼儿园或在农牧区民族学校附设幼儿班。注重培养"双语型"少数民族教师和管理人员,基本普及蒙古语授课学前教育。 (四)巩固提高民族义务教育"两基"成果。坚决控制适龄儿童辍学现象,确保所有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少年全部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合理整合教育资源,更好的满足少数民族适龄儿童接受优质义务教育的需求。加大"三教统筹"力度,大力开展民族特色文化产业技能培训以及多种形式的科技文化培训,为少数民族群众终身学习及自主创业搭建广阔的平台。 (五)率先普及高中阶段民族教育。以阿拉善蒙古族完全中学为重点,加大投入,改善办学条件,强化师资队伍建设,进一步优化育人环境,加强学校管理,提高教学质量,力争进入全区优质示范高中行列。积极创造条件在阿左旗职业中专等职业学校附设民族职业班。增设民族文化特色专业,培养少数民族技能性、实用性人才。到2010年普及蒙古语授课高中阶段教育。 (六)大力培养和输送少数民族"双语型"人才。加强"双语型"少数民族应用型人才的培养,进一步拓宽蒙古语授课学生的培养渠道,为我盟培养一批留得住、用得上的少数民族人才。 (七)全面加强蒙古语授课教育教学管理。坚持"精化蒙古语教学、优化汉语文教学、强化外语教学",努力提升民族学校教育教学质量,正确把握民族教育"三语"学科的关系,着力培养学生蒙汉兼通的能力,为蒙古语授课学生今后的学习、工作、发展创造条件。 (八)进一步整合民族教育资源,优化民族教育结构。结合推进城乡一体化,进一步调整民族学校布局,努力扩大民族教育优质资源。 三、采取有力措施,落实民族教育优惠政策 (九)进一步建立完善民族教育各类助学体系。蒙古语授课幼儿教育实行公办体制,办园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全额拨付。对农牧区及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以确保蒙古语授课教育生源的稳定。随着全盟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逐步提高蒙古语授课学生助学金标准。 各旗财政要设立少数民族职业教育专项补助资金,对蒙古语授课初中毕业生考入本地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实行特殊补助。凡蒙古语授课初中毕业生在盟内职业学校或职业培训中心就读的全部纳入国家和自治区中等职业教育贫困学生资助体系,在此基础上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费。 对蒙古语授课贫困家庭的大学生优先实行政府助学制度。在国家、自治区助学政策的基础上,各旗区要建立贫困家庭大学生助学长效机制,采取当地政府助学、应急补贴、集资赞助、贴息贷款等多种形式给予资助。 (十)进一步加大对民族学校扶持力度。切实拓宽民族教育投入渠道,提高民族学校、幼儿园公用经费核算标准,保障民族学校有比较充足的资金用于组织教育教学和开展师资培训等工作。今后,对于国家、自治区实施的教育工程及外来捐赠款项、盟本级安排的教育基本建设项目和用于教育事业发展的款项,优先用于民族学校和幼儿园。大力推进民族中小学幼儿园的优质化、标准化建设,根据学校教育教学的实际要求,配齐实验室、语音室、多媒体室、计算机室、图书资料室、特色教育活动室等,力争使所有民族中小学(幼儿园)都达到当地同类学校(幼儿园)先进水平。 四、强化教育教学管理,优化教师队伍建设 (十一)规范教育教学行为。蒙古语授课学校逐步推行有利于推进素质教育的"小班化"教学模式。要探索蒙授高中附设汉语授课民族班,加授蒙古语文课程的办学模式,为少数民族学生参加高考创造便利条件。 全面推进和完善素质教育评价制度。狠抓教学领域的各项改革,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不断完善并优化教学、管理、评价制度体系,不断提高教育质量。 (十二)切实加强民族学校教师队伍建设,优化结构,提高综合素质,提升教育教学能力和水平。一是根据学校教育的实际要求,认真解决好民族学校师资结构不合理、学科不配套等问题,保证民族中小学师资稳定、结构合理、学科配套。二是对蒙古语授课学校教师实行免费培训制度。对蒙古语授课的幼儿园、中小学校长(园长)、骨干教师参加盟级以上培训免培训费、教材费、食宿费。三是加强继续教育,提高教师学历层次。鼓励教师通过在职教育提高学历层次。定期或不定期地安排蒙古语授课学校外语、蒙古语教师到国内外深造培训。四是加强盟级以上中小学幼儿园学科带头人培养,带动民族学校教师不断提升专业能力。积极推进以校为本,以新课程教学为核心的学校教学研究工作。有效利用民族学校特有的语言文化优势和地缘人缘优势,广泛开展蒙古族学校与外地民族学校的协作交流,特别是在共享教育资源、交流教学管理经验等方面扩大协作范围,创造条件与蒙古国有关学校开展教育交流协作活动。 五、加强领导,提高认识,认真落实民族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十三)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民族教育工作的领导。充分认识民族教育在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维护国家统一和边疆繁荣稳定等方面的地位和作用,把民族教育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解决民族教育发展中的实际困难和突出问题,突出"优先重点"发展民族教育的地位,要切实从政策、投入、待遇等方面加大对民族教育发展的支持力度。 (十四)完善民族教育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民族教育发展工程实施方案》(内政办发〔2007〕63号)的文件精神,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认真完成年度工作任务和总体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