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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市试鸣防空警报通告


【颁发部门】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根据《人民防空法》和市政府第150号令的有关规定,定于2002年5月3日上午10时至10时30分,在全市试鸣防空警报。届时请市民保持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警报信号规定如下:预先警报:鸣36秒,停24秒,反复3遍为一个周期;空袭警报:鸣6秒,停6秒,反复15遍为一个周期;自然灾害警报:鸣15秒,停10秒,鸣5秒,停10秒,反复3遍为一个周期;解除警报:连续鸣3分钟。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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