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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营科技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发部门】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发文字号】 粤科政字[2002]11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科技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决定》》, 促进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动民营科技产业的发展,规范广东省民营科技园的建设和管理,现把《广东省民营科技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望你们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广东省民营科技园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全面实施“科教兴粤”战略,加快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动民营科技与产业上新台阶,规范省民营科技园的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民营科技园,是指以民营科技企业为主,主要从事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等活动,为民营企业提供信息、技术、中介等方面服务,经省科技厅认定的科技产业园区。 第三条省民营科技园应加强体制创新和科技创新,发挥民营科技企业体制和科技两大优势,努力成为全省民营经济的技术创新基地、科技成果转化基地、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和成长基地、创新人才积聚和培育基地、科技信息和技术成果的集散基地。 第四条省民营科技园应坚持“突出特色、强化服务、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方向,将园区的发展与当地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有机地结合起来,加强园区的技术创新、产业化以及信息服务功能,带动当地经济发展,从整体上提升全省民营经济的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 第五条省科技厅负责省民营科技园的认定工作,负责全省民营科技园的整体规划,指导民营科技园的建设与发展。 第六条各地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重视民营科技园的建设,制定有关政策措施,扶持本地区民营科技园的建设和发展。 第七条申请省民营科技园以自愿为原则。 申请省民营科技园由园区所在的地方人民政府向省科技厅提出。 第八条设立省民营科技园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纳入地方科技发展计划,有明确的民营科技园发展方向、规划和计划; (二)园区建设已经有一定的规模和面积; (三)有一定数量的企业进园,并且以民营科技企业为主; (四)已建立健全的园区管理机构。 第九条申报省民营科技园必须向省科技厅提交以下材料: (一)广东省民营科技园申报书; (二)民营科技园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 (三)民营科技园所在地政府对建设和发展民营科技园的相关扶持政策、措施等配套材料; (四)其它相关材料。 申报材料一式十份,由地级以上市科技行政部门初审后报省科技厅。 第十条省科技厅成立专家工作组,对申请建园单位的条件及基础进行论证、评审和考核。省科技厅根据专家工作组审核意见,对申请的园区进行审查,并在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一条省科技厅对省民营科技园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科技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省民营科技园的总体发展规划; (二)对各民营科技园发展方向、规划等实施情况进行指导; (三)研究和制定扶持省民营科技园发展的政策; (四)推动民营科技园的创新体系、服务体系的建设; (五)组织开展国内外民营科技园及与其他科技园区的科技合作和交流; (六)受理和承办省新建民营科技园的申报、认定工作。 第十二条当地科技行政部门对民营科技园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对民营科技园发展方向、规划等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二)申报省民营科技园的初审工作; (三)协助民营科技园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合作,协助园区引进人才和项目; (四)指导和协助民营科技园申报省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和科技成果鉴定、奖励等; (五)扶持民营科技园建立信息网络平台和技术开发中心、创业服务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技术交易中介机构等创新和服务体系; (六)指导、协助民营科技园为民营科技企业提供相关服务; (七)指导民营科技园的党建工作。 第十三条省民营科技园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省和地方有关民营科技园的政策、法规; (二)拟定和实施民营科技园的发展规划; (三)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营科技企业发展要求的各项管理制度; (四)加强产、学、研结合,建立和完善园区技术开发中心等技术创新体系; (五)建立和完善有关技术交易、资产评估、知识产权、科技和信息咨询、人才交流与培训、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科技成果奖励等服务体系; (六)建立和完善信息网络平台,加强民营科技园区的信息化建设和科学化管理; (七)建立科学、规范化的统计制度,每年应按省科技厅的要求报送园区建设和发展报告,以及有关的统计报表。 第十四条充分发挥各地民营科技企业协会的作用。协会应当在行业自律、国内外科技交流与合作以及为民营科技企业提供各方面的服务上开展相应的工作。 第十五条民营科技企业是省民营科技园的主体。民营科技企业应当按照“自愿组合、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原则组建和运行。 第十六条省民营科技园应引导和支持民营科技企业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用科学规范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以市场化方式推进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 第十七条省民营科技园实行竞争机制下的动态管理。省科技厅对园区挂牌后两年进行复评。根据复评结果,对各项工作成绩优秀的园区,将给予表彰;对管理不善、发展缓慢的园区,将责令其在两年内进行整改。经过整改仍然不合格者,省科技厅取消其“广东省民营科技园”资格。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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