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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南宁市基本医疗保险IC卡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颁发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字号】 桂价费字[2002]23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南宁市物价局、财政局:
报来《关于我市收取基本医疗保险IC卡工本费和服务费收费标准的请示》(南价报[2002]2号)悉。根据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同意南宁市立项收取基本医疗保险IC卡工本费的批复》(桂财综[2002]25号)的有关规定,现就你市基本医疗保险IC卡工本费问题批复如下: 一、基本医疗保险IC卡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卡18元。不能收取IC卡信息服务费。 二、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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