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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制定教育信息化工程验收合格证工本费标准的通知


【颁发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文字号】 宁价费发[2002]9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自治区信息产业办公室:
你办《关于请制定教育信息化工程验收的相关费用收费标准的函》收悉。根据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对教育信息化工程验收及相关费用立项收费的批复》(宁财综发[2002]26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制定的工本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信息产业办在对全区教育信息化工程验收合格的学校颁发《宁夏教育信息化工程合格证书》时,收取工本费每证40元(包括表格、资料费)。在对教育信息化工程示范学校颁发铜牌时,收取铜牌制作工本费每个200元。 二、自治区信息产业办是教育信息化工程验收发证收费的主体,收费前须到自治区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自治区财政厅印制的统一收费票据,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收费范围执行,不得自行提高收费标准,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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