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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购买新建内销商品住宅迁入户口管理办法》的决定(2002)[失效]


【颁发部门】 青岛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青政发[2002]5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失效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 位:
为进一步加强购买新建内销商品住宅户口迁入管理,市政府决定, 对以青政发(2001)110号文件发布的《青岛市购买新建内销商品住宅迁入户口管理办法》做以下修改: 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 职称、有稳定经济收入或者生活来源、年龄在45周岁以下具有完全民 事行为能力的外地公民,其实际支付本市单套内销商品住宅房款达到以 下标准的,准许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一次性迁入购房所在地常住户口:(一)市南区、崂山区100万元以上人民币;(二)市北区、四方区 80万元以上人民币;(三)李沧区70万元以上人民币;(四)黄岛区、城阳 区城区60万元以上人民币。” 本决定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青岛市购买新建内销商品住宅 迁入户口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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