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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同意中国银行六合县支行等7户银行冲减2002年应税营业额的批复


【颁发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苏国税函[2002]16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确认中国银行六合县支行等七户银行2002年度冲减应税营业额的应收未收利息数额的请求》(宁国税发[2002]57号)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8号)精神,对你局上报的中国银行六合县支行等7户银行2000年底以前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共计174245481.77元,同意在2002年度冲减其应税营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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