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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南宁市2002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颁发部门】 南宁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南府发[2002]5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的要求,结合我市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预期目标,经研究,2002年我市继续实行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2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划定标准 1、以工资水平增长率的9%作为企业工资水平增长的基准线; 2、以工资水平增长率的16.2%作为企业工资水平增长的预警线; 3、以工资水平增长率的1.8%作为企业工资水平增长的下线。 企业工资指导线适用于我市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和按照企业方式经营管理的事业单位。 二、实施要求 各企业要根据《南宁市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南府发[2001]70号)的要求,结合本企业经济效益,按照工资总额的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幅度的原则,在预警线与下线之间自主确定本企业工资增长幅度。对于亏损企业其职工工资水平可为零增长或负增长,但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对所属企业加强指导和监督,在确保企业经济发展的同时,适当提高职工的工资增长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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