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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普通大中专考试英语和汉语听力收费标准的批复


【颁发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价局

【发文字号】 新计价费[2002]56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巴州教育局、物价局:
你州《关于收取普通大中专考试英语和汉语听力设备费用的申请》(巴教发[2002]035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2000年自治区《关于调整招生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新价非字[2002]27号)文件明确规定:报名费6元/每科,考务费15元/每科。因此,国家在规定报考普通大中专时,考试英语和汉语增加听力考试是否是一门单独的科目,如果是则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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