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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减轻特殊疾病患者医药费负担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发部门】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 京劳社医发[2002]6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减轻肾透析、肾移植、恶性肿瘤及精神病患者的负担,保证其基本医疗,经研究对此部分患者的医疗费报销问题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肾透析患者在门诊因病情需要,所进行的检查、治疗及使用的相关药品(抗感染用药、抗高血压药、抗贫血药、降血糖药及胰岛素、影响骨代谢药、调节水电解质及酸碱平衡用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二、肾移植后抗排异治疗的患者,在门诊因病情需要,所进行的检查、治疗及使用的相关药品(抗感染用药、抗高血压药、抗贫血药、肝胆疾病辅助用药、降血糖药及胰岛素、影响骨代谢药、肾上腺皮质激素类用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三、恶性肿瘤患者在门诊进行放射治疗、化学治疗期间,因病情需要,使用辅助性治疗的中药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四、精神病患者在精神病定点专科医院及综合医院精神科病房住院,360天内只收取一次统筹基金起付标准费用,并减收起付标准的50%。 五、以上患者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指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及标准的医疗费用。 六、本通知自2002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发生的费用按原规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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