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城乡用电同价过程中免征增值税问题的函


【颁发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价局

【发文字号】 新计价能[2002]56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昌吉回族自治州物价局:
你局《关于对城乡用电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昌州价工字(2002)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2002)65号《国家计委关于加快实施城乡用电同价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实现城乡同价后,原农村电网维护费对应的收入基数仍在财务上单列,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同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的规定免征增值税。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