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深化本市中资外汇指定银行自营外汇贷款管理方式的改革,我分局特制定了《上海市中资外汇指定银行自营外汇贷款管理操作规程》,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与我分局联系。
联系人:马伟华,廖一榕;联系电话:5884532258845398
附件:
上海市中资外汇指定银行自营外汇贷款管理操作规程
一、法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二)《外汇(转)贷款登记管理办法》;
(三)《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四)国家外汇管理局汇资函字[2002]4号文。
二、获得授权
(一)贷款银行必须获得上海外汇局授权后,方可办理本行自营外汇贷款项下以下全部或者部分业务:
1、办理本行贷款项下的债务登记;
2、开立相关贷款的贷款专用帐户;
3、办理本行贷款资金的境内划转;
4、审核本行贷款资金的使用,并保存相关凭证;
5、核准本行贷款资金的偿还。
(二)贷款银行必须在上海外汇局授权的业务范围和权限内办理上述贷款的管理业务。
(三)贷款银行的市级分行应该向上海外汇局提交申请授权的书面报告,报告中应列明申请授权的业务范围和授权权限。
(四)贷款银行的市级分行须制订本行系统内办理贷款管理的内控制度。该内容制度须与授权申请报告同时提交。
(五)贷款银行的市级分行应在提交授权申请前,应指派不少于两名业务内控人员,到上海外汇局进行不少于一个月的实地培训。培训期满后,经上海外汇局考证合格后方可上岗。
(六)贷款银行的市级分行,应该为下属每一支行级营业机构培训不少于两名业务内控人员。
三、外汇贷款登记管理
(一)贷款银行应将本行外汇贷款合同的范本,作为申请授权报告的附件提交外汇局备案。
贷款银行若变更上述贷款范本的,须于范本定稿次日报上海外汇局备案。
(二)贷款银行应该根据编号规则,于签署贷款文本当日编制债务编号。每一笔贷款合同编制一个唯一的债务编号,债务编号不得重号。
(三)自营外汇贷款债务编号由13位数字组成,其中
1-2位为签署协议年份,如2002年应编为02;
3-4位为企业性质代码:07为合资企业,08为合作企业,09为独资企业,10为中资机构;
5-8位为贷款银行分行编码,由上海外汇局授权时下达;
9-10位为贷款银行支行编码,由贷款银行分行获得授权后统一编制;
11-12位为借款企业编号;
13位为借款企业在报表期内借款协议的序号。
(四)贷款银行市级分行应于每月上旬、中旬和下旬的最后一个营业日,将本行辖属机构当旬内发生的贷款登记情况,合并填写“国内外汇贷款集中登记表”,并于下一个营业日报送上海外汇局备案。
(五)已签约的贷款合同若与贷款银行已提交的贷款协议范本不同的,贷款银行的还须提交贷款协议文本。
(六)已登记的债务合同如果在履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变化,应按原登记程序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七)到期债务协议需展期的,贷款银行应于贷款到期日前的三个工作日,按原登记程序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四、外汇贷款专用帐户的开立和使用
(一)外汇贷款专用帐户包括贷款户和还本付息户。
开户行应及时将开户,帐户内资金收、付和销户等信息,通过网络即时上报上海外汇局。
(二)贷款银行应该在为相关贷款编制债务编号的当日,为借款人在本行开立贷款专户。
每一笔贷款合同项下只能开立一个对应的贷款专户。
(三)贷款银行应该使用贷款户为债务人保留贷款外汇资金。贷款银行应该根据借款人的指令,按照贷款协议约定的用途,从贷款帐户内支用贷款资金。
(四)贷款专户内资金用于经常项下支出的,可以按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有关规定从该帐户直接支付。
(五)贷款资金需划入结算行银行的保证金帐户用于上述款项的支付时,贷款银行与结算行为同一营业机构的,贷款银行可根据支付额直接划付;贷款银行与结算行不是同一机构的,该项资金划转须事先经上海外汇局核准。
保证金帐户资金的逐笔支出应与对应逐笔汇入金额一致。入账金额与支付金额不得一对多,或者多对一。
(六)贷款资金用于资本项下支出的,须凭相关核准凭证从该帐户直接支付。
(七)借款人以自有外汇或者以人民币购汇归还贷款银行贷款时,必须使用贷款帐户做过渡。
(八)贷款银行应在借款人归还全部债务本、利息和相关费用的当日,关闭贷款专户。
(九)还本付息专户的开户行应当凭上海外汇局核发的开户通知书,为借款人办理开户手续。
(十)债务人的经常项下收入,可以划入还本付息户,专项用于归还债务。债务人在还本付息时,应当首先使用该帐户内外汇资金。
划入还本付息户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上海外汇局核定的帐户限额。由划入资金产生的利息,不记入帐户余额。
(十一)还本付息专户的开户行应当在债务人最后一次归还对应贷款项下款项时,或者于上海外汇局核定的帐户有效期到期日,关闭该帐户。在帐户关闭日该帐户内尚有余额的,经核准后可结汇,或划回债务人的结算帐户。
五、贷款资金使用凭证的审核及保存
(一)贷款银行应该在核准本行贷款项下债务的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前,审核下列全部或部分正本凭证:
1、贷款银行签发的还本付息通知书;
2、贷款登记凭证;
3、贷款提款凭证;
4、贷款资金境内划转凭证;
5、贷款支付凭证;
6、贷款专户自提款起至最后一笔用款日止的对帐单;
7、贷款使用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已办理核销的进口贸易付汇核销单(贸易)、结汇核准件及水单(结汇)、非贸易支付申报单(非贸易)、还本付息核准件;
8、债务人已有全部外汇帐户的即时对帐单;
9、债务人购汇还贷的书面申请;
10、上海外汇局要求审核的其他凭证。
(二)贷款银行在审核相关债务提款、使用等凭证后,应在已审正本凭证上加盖“凭证已审核”字样业务章后,归档备查。
(三)贷款银行应妥善保存贷款项下相关凭证备查。凭证保存期为5年,贷款第一次还本日和最后一次提款日中较晚之日起算。
六、还本付息核准及资金划转
(一)贷款银行应当在上海外汇局授权的权限内,核准本行贷款项下的还本、付息以及相关贷款费用的支付。
(二)贷款银行不得核准未办理登记贷款项下的还本、付息以及相关贷款费用的支付。
(三)债务人以自有的资本金、经常项下外汇收入(包括还本付息专户内外汇)和借款外汇等现汇资金归还外汇贷款的,必须使用贷款户作还款划款的过渡。
付汇行应根据资本项目外汇核准件,将债务人用于还贷的购汇资金,划入对应贷款的贷款户。划款时必须在划款凭证上加注“现汇还本”、“现汇付息”或“现汇付费”等字样。
贷款行应根据付汇行划款凭证上的注释,将划入借款人贷款户的外汇资金划付本行帐户,用于偿付借款人对应贷款的本金、付息和其他贷款费用。
除经上海外汇局批准外,付汇资金应在入贷款户的同一营业日支付完毕。
(四)债务人以人民币购汇归还贷款项下款项下,售付行应根据资本项目外汇核准件,将债务人用于还贷的购汇资金,划入对应贷款的贷款户。划款时必须在划款凭证上加注“购汇还本”、“购汇付息”或“购汇付费”等字样。贷款行应根据售汇行划款凭证上的注释,将划入借款人贷款户的购汇资金划付本行帐户,用于偿付借款人对应贷款的本金、付息和其他贷款费用。
除经上海外汇局批准外,购汇资金应在入贷款户的同一营业日支付完毕。
七、信息反馈
(一)贷款户、还本付息户的开户行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下发的“外汇帐户管理系统(B版)”的要求,及时向上海外汇局报送相关管理信息。
(二)贷款户、还本付息户的开户行,应于为债务人开立帐户当天,将有关开户信息,包括:帐户性质、开户人名称、开户人国标代码、帐户限额、帐户币别、帐户有效期等信息,通过网络传报上海外汇局。
(三)开户行应于上述帐户内资金发生变动的当日,包括资金划入、资金划出等,将有关划付信息加注交易编码,通过网络传报上海外汇局。
(四)债务人以现汇归还债务的,现汇帐户开户行还应根据债务人的自述,在划款凭证“附言”栏中注明,来源:资本金帐户、结算帐户、还本付息专户或贷款帐户;用途:归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或费用等字样。贷款行在收到划付款当天,应根据划款凭证上的记录,将有关还款信息加注交易编码通过网络传送至上海外汇局。
(五)债务人购汇归还债务的,购汇行凭购汇核准件为债务人办理购汇手续后,应将购汇资金划入债务人已开立的对应的贷款户中。贷款户开户行应于购汇资金入帐当日,为债务人办理还款划付手续。划付时,还应在划款凭证上注明,来源:购汇帐户;用途:归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或费用等字样。
(六)贷款行在收到划付款项的当天,应根据划款凭证上的记录,将有关还款信息加注交易编码通过网络传送至上海外汇局。
(七)上述信息报送行发现或被发现已报送上海外汇局有关信息存在错误后,必须于发现错误的次日以书面形式向上海外汇局说明情况。经上海外汇局认可后,方可更改有关错误信息。
(八)贷款银行应按照上海外汇局发给的表式,如实填写有关本行当月贷款情况表。并于每月第五个营业日,以书面方式报送上海外汇局。
八、接受检查与违规处罚
(一)贷款银行应当接受上海外汇局对其自营外汇贷款管理业务的定期或者不定期的业务核查。
(二)贷款银行应当按上海外汇局业务核查人员的要求,提供相关备查原始业务凭证、报表、贷款资料和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贷款银行应当如实答复上海外汇局业务核查人员关于相关业务情况的提问。
对上海外汇局提出的书面提问,贷款银行应当以书面方式在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答复。
(四)贷款银行如果存在违反本操作规程行为的,上海外汇局将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九、释义
(一)“自营外汇贷款”是指借款人向贷款银行借用的以外国货币承担的具有契约性偿还义务的全部款项。贷款银行发放上述外汇贷款的资金,必须是其自有外汇营运资金或者是来源于其吸收的境内机构或者境内自然人的外汇存款。
(二)“贷款银行”是指,注册营业地在上海市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支行级以上营业机构。
(三)“借款人”是指,向贷款银行借用外汇贷款的,在上海市注册的非金融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和非法人机构。
(四)“上海外汇局”是指,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五)债务合同“主要条款”是指,债权人、担保人、借款期限、贷款利率、贷款金额、贷款用途、合同生效条款、提前还款条款、交叉违约条款、解决争议条款、担保条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