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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对咸宁市物价局转报咸安区物价局《关于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中罚没收购香烟能否纳入价格认证范畴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颁发部门】 湖北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鄂价办函[2002]3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咸宁市物价局:
你局转报的咸安区物价局《关于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中罚没、收购香烟能否纳入价格认证范畴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省政府于1998年9月15日发布的《湖北省涉案物品价格评估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没收的财物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上缴同级财政。对没收的财物进行处理前,应委托价格事务所进行价格评估”。据此,各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凡没收的财物在处理前,应严格按照省政府154号令有关规定,委托具备涉案物品价格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价格评估。 特此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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