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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房产交易手续费标准的补充通知


【颁发部门】 浙江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浙价复[2002]13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县(市)物价局,省建设厅:
为规范房地产交易收费行为,减轻房地产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的费用负担,活跃房地产交易市场,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我局与省建设厅以浙价电[2002]7号转发了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下发后,各地在执行中反映出一些问题。经研究,现对反映的一些问题及住房以外的其它房产交易手续费等问题一并通知如下: 一、房产交易手续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坚持公开、公平、质价相符的原则,由经批准建立的房产交易机构提供交易服务、办理交易手续时收取。 二、房产交易手续费包括房产转让手续费和房产租赁手续费。 三、关于新的交易手续费标准执行时间问题,一律按房产交易机构受理登记和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时的价格(收费)政策执行。 四、对企业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办理房产交易手续的,免收房产交易手续费。 五、房产交易手续费按以下标准计收: (一)房产交易机构收取住房转让、住房租赁手续费按浙价电[2002]7号执行;住房以外的房产转让手续费按以下标准执行:新建商品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6元,存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2元,每宗交易手续费超过5000元的按5000元收取。新建商品房转让手续费由转让方承担;存量房转让手续费由转让双方各承担50%。 (二)租赁手续费。住房以外房产租赁手续费按每份租赁合同确定的租赁期限为一个计收单位。房产交易机构按每份租赁合同的租金水平分档计收,租赁手续费由出租方承担。租赁手续费标准见附表。 以上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各地可根据本地交易量和经济状况确定具体标准。 房产交易机构应当按规定提供交易场所、市场信息、核实产权、办理产权过户、租赁合同备案以及与交易有关的服务。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在交易场所实行明码标价,公布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六、上述规定自2002年5月15日起执行。原我局下发的浙价房[1998]571号有关交易手续费的规定同时废止。 住房以外的房产租赁手续费标准表 租金水平(万元)(元) 1-3(含3)200 3-10(含10)300 10-50(含50) 600 50以上1000 更正启示:2002年《物价公报》第五期第16页所刊浙价电(2002)7号文件有误,住房租赁手续费标准每套10元,应为每套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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