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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关于沈阳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土地使用权出让代理收费标准的批复


【颁发部门】 辽宁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辽价函[2002]7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沈阳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制定沈阳市土地储备中心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沈价发[2002]61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5]971号),经研究同意你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土地出让代理收费标准暂定为:成交额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下部分,按2%计收;成交额5000万元以上部分,超出部分按1%计收。 上述收费标准自2002年6月1日起执行,试行一年,到期另行报批。收费单位应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物价部门检查和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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