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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自治区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收费标准的复函


【颁发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文字号】 宁价费发[2002]7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失效


自治区交通厅:
一、根据交通部《营运汽车驾驶员职业培训教学计划与教学大纲》和我区实际情况,确定对1996年元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取得驾驶员资格的人员参加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班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期200元(含资料费、考试、发证等费用50元),不得在标准以外加收任何费用。对规定可不参加培训,但需确认资格营运的人员,可收取资料费30元(含考试发证等费用)。 二、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培训机构收取培训费前须到自治区物价局办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使用税务部门印制的税务发票,并依法纳税,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通知自二00二年五月二十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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