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南宁市城市建设管理市、城区两级政府若干职责分工的有关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宁市城市建设管理市、城区
两级政府若干职责分工的有关规定
为加强我市城市建设管理,明确市与各城区在城市建设管理方面的职责和任务,提高城市建设管理的效能,推进我市城市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本市城市建设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条条保证、齐抓共管的原则,以属地管理为重点,各负其责,整体联动,全面推进。
二、市政府负责城市建设管理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统一规划、统一政策、组织协调、督促检查、评比表彰等宏观性管理工作。
城区政府按照市政府的规划及计划目标,负责本辖区内城市建设管理的具体实施。
三、市有关职能部门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对城市建设管理实施一级管理,指导城区政府完成市政府布置的城市建设管理任务。
各城区有关职能部门在城区政府直接领导下,依照法定职责,根据市有关职能部门的委托,负责做好辖区内的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四、市国土局负责统一管理全市土地资源和土地资产,组织和实施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和健全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对经营性项目用地实行公开招标、拍卖,负责全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租赁、作价出资、转让、抵押的审查和报批工作。
城区相关部门配合市国土局对本辖区内的建设用地进行监督检查,协助建立市、县(城区)、乡(街道)土地监管网络,负责将本城区组织实施的各个建设项目的申报材料集中送市国土局办理用地手续,参与依法处理土地权属争议。
五、市规划局负责调整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及旧城改造片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修建性详细规划,监督、检查、落实城市规划的实施和城市规划执法工作。
各城区成立拆除违法建筑工作机构,经市规划局核查认定违法建筑后,制定拆除计划和组织拆除。拆除工作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核拨。
六、市建设局负责拟定我市房屋拆迁政策,审批城市房屋拆迁项目和拆迁入资格;负责审核发放开发项目批准书,组织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工作;负责城市主次干道(包括桥梁、路灯、排水设施)的建设工作;负责燃气供应网点及燃气企业经营资质的审批管理。
各城区建设局负责辖区内旧城改造计划的编制和项目(包括按法定程序收回的开发项目)的招商引资工作,对原经批准但未完成房屋拆迁或停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由项目所在城区实施监督管理。编制路幅红线宽度20米以下的城市道路建设、维护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负责燃气器具安装、维修经营资格证的审核发放,燃气供应网点安全工作的检查、管理,按有关规定收取综合服务费。
七、市市政管理局负责统一布署和组织开展全市性的市容市貌综合整治工作,负责全市市政基础设施维护,负责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审批,负责全市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
各城区市政管理局负责对临时占道、静态车辆保管点、洗车点进行日常管理;负责对规划路辐红线20米以下道路的排水、路灯等配套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对规划路幅红线20米以下道路的挖掘进行审批并负责监督实施;负责公厕的改建和日常管理;负责本辖区内的道路清扫保洁和垃圾清运,组织开展本辖区的市容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及专项整治,除全市统一行动外,对本辖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有使用调度权。
八、市园林局负责拟订全市园林绿化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指导实施,负责市级风景区、公园、重要游园绿地、主干道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城区相关部门负责建设、维护、管理城区级公园、广场,以及路面现状宽度20米以下的道路绿化(含道路附近小游园、小绿地);负责监督指导小区、单位庭院、居民庭院绿化;负责对宽度20米以下道路和城区级公园、居住小区、单位庭院绿化树木(除古树名木外)的修剪、移植、砍伐以及20平方米以上绿地临时占用进行初审,报市园林局审批后,城区相关部门负责监督实施。20平方米以下绿地临时占用,由城区审批,并由市园林局委托,进行有关园林绿化管理的执法。
九、市房产局负责草拟和完善物业管理政策法规,指导城区开展物业管理工作,对物业管理单位依法加强监督管理。
城区相关部门负责指导本辖区内小区(大厦)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工作,开展物业管理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协调解决有关物业管理问题的投诉,组织物业管理达标项目考评的初评工作,对本辖区内物业管理企业的日常管理和服务行为进行监督、指导和检查。
十、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各城区政府依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加大对违章建筑的查处力度,拆除现有的违章建筑,严禁出现新的违章建筑。
十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本规定,由市有关职能部门与各城区签订委托书,明确委托的事项和要求。委托事项中属审批、审核的事项,城区须定期报市有关职能部门备案。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和各城区政府要实行一把手负责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十三、对城市建设管理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市政府把城市建设管理纳入市级目标管理考核的内容,每年对市各有关部门和各城区政府进行考核。城市建设管理考核评比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组织,考核结果报市目标办和市人事局,作为全年工作成绩和行政评议的主要依据。市各有关职能部门和各城区要将城市建设管理目标逐级逐项进行分解,落实到具体岗位,同时,制定考核实施细则,加强对具体工作人员的管理考核。
十四、建立城市建设管理工作例会和联合审批制度。市政府每月召开一次城市建设管理工作例会,检查城市建设管理工作情况,研究和解决城市建设管理的重点和难点问题。
十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规定未予明确的事项,各有关部门仍按原职能分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