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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招商银行长沙支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颁发部门】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湘国税函[2002]17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招商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347号)规定,招商银行长沙支行在2002年底前,应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60%的比例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请通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做好该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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