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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创建河源市教育强镇(乡)工作的通知[失效]


【颁发部门】 河源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河府[2002]5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失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教育强省的决定,推动我市科教兴市战略有效实施,市政府决定从2002年起启动建设市级教育强镇(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教育强镇(乡)建设主体。教育强镇(乡)建设由县区和镇(乡)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二、加强教育强镇(乡)督导评估。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教育强镇(乡)的督导评估工作。教育强镇(乡)评估严格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镇(乡)严格按照《河源市教育强镇(乡)申报表》所列项目进行自评和整改,自评结果符合市级教育强镇(乡)标准要求的,由镇乡人民政府向县(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申报。 (二)经镇(乡)所在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教育督导室审查同意后,向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申请评估。申报时间为每年3月份。 (三)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评估。 1.听取镇(乡)政府自评报告; 2.查阅有关档案资料; 3.召开有关部门负责人座谈会以及专访、问卷调查; 4.采取重点抽查与一般抽查相结合的办法,随机抽查各类型学校(幼儿园)三分之一以上; 5.评估组对调查和收集的情况、信息进行汇总分析,逐项评分,整理出评估意见; 6.评估组与镇(乡)交换评估意见; 7.评估组将评估意见和有关材料报市教育局、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审批。 三、鼓励支持创建教育强镇(乡)。凡被评上“河源市教育强镇(乡)”的,由各级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如下表彰奖励: (一)由市人民政府给予正式命名、授牌、颁发证书; (二)县(区)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给予一定的奖励; (三)作为县(区)教育部门和镇(乡)党委、政府的主要领导评优选先的重要条件; (四)作为申报广东省教育强镇的先决条件。 四、加强对教育强镇(乡)的动态管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撤销其“河源市教育强镇(乡)”资格: (一)在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获取“河源市教育强镇(乡)”的; (二)违反《教育法》等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发生严重责任事故的; (三)教育经费连续2年不能达到“三个增长”的; (四)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率、辍学率、完成率、青壮年非文盲率、高中阶段教育入学率等连续2年严重滑坡及达不到标准要求的; (五)教育教学质量连续2年严重下降的; (六)复评不合格的。 附件:(略)
二00二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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