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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国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沙芙蓉中路证券营业部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颁发部门】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湘国税函[2002]17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325号)规定,国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沙芙蓉中路证券营业部应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60%比例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请通知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做好该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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